
厝邊麥計較1 -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白話文翻譯
由 icandoit 於 日, 2008/09/21 - 3:35am 發表
日期:
2008/09/21 3:30am
今天想跟大家談談對修繕來說非常重要的法規 :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。
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全文下載可參考
第一條 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,提昇居住品質,特制定本條例。
本條例未規定者,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。
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:在中央為內政部,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;在縣(市)為縣(市)政府。
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:
一、公寓大廈: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,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。
二、區分所有: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,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。
三、專有部分: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,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,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。
四、共用部分: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,而供共同使用者。
五、約定專用部分: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。
六、約定共用部分: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。
這各法條在84年就開始實施了,在92年大修了ㄧ次,聽上課的老師說,一開始法條寫的太爛了,一直到92年,把原本的84年的法條幾乎都刪掉了,現在大家看到的就是92年版以及增修條例。
公用部份:賣房子的銷售或仲介,常會告訴你大公、小公多少,合計公設比總共多少,就是再說「公用部分」,一樓大廳、各樓層樓梯間、中庭花園等等這些都是屬於公用部份。
專有部份:就是你家,你私人在使用的空間,
約定專用部份:這個部份比較多人搞不清楚,我舉個比較常見的例子,露臺是不計入容積面積計算的,但是,只有妳可以使用,你可以用它,但不代表你可以擁有它,並且為所欲為(例如:蓋違建)
約定共用部分:地下室算是最好的例子,地下室扣掉車位之後,大概就剩緊急避難空間、車道、電信室、台電受電室、污水機房、八哩八哩機房,這些就是共有的。
以上四各空間,都有 a使用權及b所有權 兩個思維,有a並不代表有b,有b並不代表你是a(因為你可能租出去了)
最後一個結論,不論有a有b,在面對以上四個空間時,你都必須遵守母法。
母法:憲法、建築法、民法、刑法等等
白話文的說明,希望大家清楚
下篇會加上案例讓大家更清楚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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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 厝邊麥計較1 -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白話文翻譯
引用上文:
約定共用部分:地下室算是最好的例子,地下室扣掉車位之後,大概就剩緊急避難空間、車道、電信室、台電受電室、污水機房、八哩八哩機房,這些就是共有的。
現在的車位都是拆開來賣的喔! 你買房子的產權會寫的很清楚 你擁有哪些空間
車位是屬於私人的
車道才是大家的
除非特殊情形 例如 當初建商把車位自己保留(大放送 作公關?)或是大廈有訂定特別條約
才有可能有輪流停的可能
或是說 根本就沒有車位 是後來自己畫上去的.....也有可能
總之 先看清楚 權狀吧!
剛買位於地下一樓的商業辦公室裡面多了一間房間請問是否為(專有部份)
Re: 厝邊麥計較1 -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白話文翻譯
這個問題可以很簡單也可以很複雜
簡單的是法令,複雜的是人,只要看看權狀就可以知道這一塊空間到底是誰的,努力的調資料一定會知道是誰的,所有權,建商的分坪表,建物測繪圖,等等
有一種比較常見的就像是 露台,是公有公用的,但因為只有動線關係只有你能用,所以,就只好由你獨享,
你說的案例,還是要看你擁有哪些法律文件,以這個為基礎,才能去爭取你的權利
另外就是人合,公寓大廈的利害關係人很多,必須尊重 管委會自訂的規約, 每個管委會可以自行商定規約 ,所以結論就是 ,你提供的條件不夠清楚,必須視個案處理,再行研擬
Re: 厝邊麥計較1 -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白話文翻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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