厝邊麥計較1 -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白話文翻譯

由 icandoit 於 日, 2008/09/21 - 3:35am 發表
日期: 
2008/09/21 3:30am

  今天想跟大家談談對修繕來說非常重要的法規 :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。

 

公寓大廈管理條例  全文下載可參考

 

第一條 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,提昇居住品質,特制定本條例。
本條例未規定者,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。

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:在中央為內政部,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;在縣()為縣()政府。

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:


一、公寓大廈: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,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。
二、區分所有: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,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。 
三、專有部分: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,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,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。
四、共用部分: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,而供共同使用者。
五、約定專用部分: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。
六、約定共用部分: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。 


這各法條在84年就開始實施了,在92年大修了ㄧ次,聽上課的老師說,一開始法條寫的太爛了,一直到92年,把原本的84年的法條幾乎都刪掉了,現在大家看到的就是92年版以及增修條例。

公用部份:賣房子的銷售或仲介,常會告訴你大公、小公多少,合計公設比總共多少,就是再說「公用部分」,一樓大廳、各樓層樓梯間、中庭花園等等這些都是屬於公用部份。

專有部份:就是你家,你私人在使用的空間,

 

約定專用部份:這個部份比較多人搞不清楚,我舉個比較常見的例子,露臺是不計入容積面積計算的,但是,只有妳可以使用,你可以用它,但不代表你可以擁有它,並且為所欲為(例如:蓋違建)

 

約定共用部分:地下室算是最好的例子,地下室扣掉車位之後,大概就剩緊急避難空間、車道、電信室、台電受電室、污水機房、八哩八哩機房,這些就是共有的。

 

以上四各空間,都有 a使用權b所有權 兩個思維,有a並不代表有b,有b並不代表你是a(因為你可能租出去了)

最後一個結論,不論有ab,在面對以上四個空間時,你都必須遵守母法。

母法:憲法、建築法、民法、刑法等等

白話文的說明,希望大家清楚

下篇會加上案例讓大家更清楚

 

 

 

回應

求助!

我想買一間小套房.這房子一共14戶.五樓高.每戶地下室都有產權均等持分.可是地下室只規劃9個停車位由住戶使用.請問我買下房子後.可有方法加入或參加輪流停車的資格呢?請協助我

Re: 求助!

應該只能幫原使用者繳房屋稅和地價稅吧!

Re: 厝邊麥計較1 -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白話文翻譯


 

引用上文: 

約定共用部分:地下室算是最好的例子,地下室扣掉車位之後大概就剩緊急避難空間、車道、電信室、台電受電室、污水機房、八哩八哩機房,這些就是共有的。

現在的車位都是拆開來賣的喔! 你買房子的產權會寫的很清楚 你擁有哪些空間

車位是屬於私人的 

車道才是大家的    

除非特殊情形 例如 當初建商把車位自己保留(大放送 作公關?)或是大廈有訂定特別條約

才有可能有輪流停的可能 

或是說 根本就沒有車位 是後來自己畫上去的.....也有可能 

總之 先看清楚 權狀吧!

 

 

 

剛買位於地下一樓的商業辦公室裡面多了一間房間請問是否為(專有部份)

多出來的房間是大樓車道斜坡下方的空間沒有作產權登記,該空間惟一的入口剛好在我家裡面,只有我才能進出,請問大師:這樣空間是否屬於我的(專有部份)?管委會要求我要付租金合理嗎?管委會說:如果不付租金要把我通往那個房間的入口封起來!這樣合法嗎?我如果想在裡面隔間可以嗎?

Re: 厝邊麥計較1 -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白話文翻譯

這個問題可以很簡單也可以很複雜

簡單的是法令,複雜的是人,只要看看權狀就可以知道這一塊空間到底是誰的,努力的調資料一定會知道是誰的,所有權,建商的分坪表,建物測繪圖,等等

有一種比較常見的就像是 露台,是公有公用的,但因為只有動線關係只有你能用,所以,就只好由你獨享,

你說的案例,還是要看你擁有哪些法律文件,以這個為基礎,才能去爭取你的權利

另外就是人合,公寓大廈的利害關係人很多,必須尊重 管委會自訂的規約, 每個管委會可以自行商定規約 ,所以結論就是 ,你提供的條件不夠清楚,必須視個案處理,再行研擬

 

Re: 厝邊麥計較1 -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白話文翻譯

請問:我買一間房子,這房子總戶27戶,有11樓高, 車位由有產權住戶使用共有15位地下室停車位..(*其中坡道平面5位+坡道機械車位10位),現在新任主委提議撥部份款項,是從地下室這10位坡道機械車位,毎月/機械位500元(毎月專款共計5000元須部份提撥至大樓管理基金內,理由是新任主委說沒車位住戶,不用分擔機械車位毎天用到的公用電(採使用者付費原則),但以後機械位有損壞也是這10位自行負擔費用,請問有大樓這樣區分嗎? 這合理嗎?請協助幫忙感謝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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