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房屋修繕之 建築法 同步化 公佈在這裡! 建築法 第四章 共5條
由 icandoit 於 三, 2009/07/01 - 5:19pm 發表
Posted in 日期:
2009/07/01 5:00pm
圖片來源:這裡
第 四 章 建築界線
第 48 條 (建築線)
直轄市、縣 (市) (局) 主管建築機關,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
建築線。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,從其規定。
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,直轄市、縣 (市) (局) 主管建築機關,認有必要
時得另定建築線;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。
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我是分隔線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..
小評一下:這一條要跟42條一起看,都是在講建築線,講到「建築線」就要講到「地界線」,有的人會搞不清楚這兩個差別。
買賣土地時,都會請地政處的人來鑑界,鑑界的結果就是「真的」了,因為測量無真值(林信政老師名言),所以,鑑界的結果就是買賣雙方的公約數了。
地界線裡面都是你的,你可以愛幹麻就幹麻(不要違法,但是很難!),但是這塊地不是每分每寸都可以蓋「建築物」(參考:建築法第四條) 的,必須同時符合建築線的規定,例如:前庭的抿石子我們常常會做到跟馬路相接,但是,進行使照驗收時,他會從你的臨路(假設6米)中心線並平移3米到你家門口,如果有抿石子他會叫你打掉,因為地是你的但不能有建築物(含附屬建築物)。
有些沒有經驗的工地主任都會忘了這點,然後你就看到美麗的迎賓車道、人行道被打掉後,又偷偷的做起來這就是台灣奇蹟。
總之,就是要小心界線的問題,不然你會吃很多虧,最保險的作法,就是請教建築師與地政,藉由別人的專業來解決你的問題。…………..
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我是分隔線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..
第 49 條 (建築線退讓)
在依法公布尚未闢築或拓寬之道路線兩旁建造建築物,應依照直轄市、縣
(市) (局) 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建築線退讓。
第 50 條
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建築機關基於維護交通安全、景致觀瞻或其他需要
,對於道路交叉口及面臨河湖、廣場等地帶之申請建築,得訂定退讓辦法
令其退讓。
前項退讓辦法,應報請內政部核定。
第 51 條 (突出之例外)
建築物不得突出於建築線之外,但紀念性建築物,以及在公益上或短期內
有需要且無礙交通之建築物,經直轄市、縣 (市) (局) 主管建築機關許
可其突出者,不在此限。
第 52 條 (退讓土地之徵收)
依第四十九條、第五十條退讓之土地,由直轄市、縣 (市) (局) 政府依
法徵收。其地價補償,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。
這幾條很清楚啦!行有所本,可以藉由公權力把你的土地徵收,你還不能說不阿!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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