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屋修繕之 建築法 同步化 公佈在這裡! 建築法 第四章 共5條

由 icandoit 於 三, 2009/07/01 - 5:19pm 發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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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 
2009/07/01 5:00pm

圖片來源:這裡

建築界線

48         (建築線)

直轄市、縣 ()  () 主管建築機關,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

建築線。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,從其規定。

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,直轄市、縣 ()  () 主管建築機關,認有必要

時得另定建築線;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。

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我是分隔線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..

小評一下:這一條要跟42條一起看,都是在講建築線,講到「建築線」就要講到「地界線」,有的人會搞不清楚這兩個差別。

 

 

買賣土地時,都會請地政處的人來鑑界,鑑界的結果就是「真的」了,因為測量無真值(林信政老師名言),所以,鑑界的結果就是買賣雙方的公約數了。

 

地界線裡面都是你的,你可以愛幹麻就幹麻(不要違法,但是很難!),但是這塊地不是每分每寸都可以蓋「建築物」(參考:建築法第四條) 的,必須同時符合建築線的規定,例如:前庭的抿石子我們常常會做到跟馬路相接,但是,進行使照驗收時,他會從你的臨路(假設6米)中心線並平移3米到你家門口,如果有抿石子他會叫你打掉,因為地是你的但不能有建築物(含附屬建築物)。

 

有些沒有經驗的工地主任都會忘了這點,然後你就看到美麗的迎賓車道、人行道被打掉後,又偷偷的做起來這就是台灣奇蹟。

 

總之,就是要小心界線的問題,不然你會吃很多虧,最保險的作法,就是請教建築師與地政,藉由別人的專業來解決你的問題。…………..

 

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我是分隔線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..

 

49         (建築線退讓)

在依法公布尚未闢築或拓寬之道路線兩旁建造建築物,應依照直轄市、縣

 ()  () 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建築線退讓。

50        

直轄市、縣 () 主管建築機關基於維護交通安全、景致觀瞻或其他需要

,對於道路交叉口及面臨河湖、廣場等地帶之申請建築,得訂定退讓辦法

令其退讓。

前項退讓辦法,應報請內政部核定。

51         (突出之例外)

建築物不得突出於建築線之外,但紀念性建築物,以及在公益上或短期內

有需要且無礙交通之建築物,經直轄市、縣 ()  () 主管建築機關許

可其突出者,不在此限。

52         (退讓土地之徵收)

依第四十九條、第五十條退讓之土地,由直轄市、縣 ()  () 政府依

法徵收。其地價補償,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。

這幾條很清楚啦!行有所本,可以藉由公權力把你的土地徵收,你還不能說不阿!

有興趣的人可以延伸閱讀: 建築法第一章  建築法第二章   建築法第三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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